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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刑抗2号

孙帅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孙帅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9)鲁13刑抗2号 原审被告人孙帅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302刑初128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申抗[2019]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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