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2510号
原告:邵林付,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施顺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邵林付与被告施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邵林付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邵林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林付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唐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