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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2510号

邵林付、施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林付;施顺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2510号

原告:邵林付,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施顺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邵林付与被告施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邵林付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邵林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林付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唐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