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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1360号

徐海燕、姚大传与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建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徐海燕;姚大传;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建丰;王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1360号

申请人:徐海燕,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姚大传,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桥头集镇竹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4278535H。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建丰,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终9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徐海燕、姚大传与被执行人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建丰、王丽娟追偿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赵建丰、王丽娟名下的银行存款18641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国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马骏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