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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3执1251号之一

李全丽与赖凤鸣、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全丽;赖凤鸣;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03执1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全丽,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建路6号5栋1单元附13号,身份证号码:520102196804082425。被执行人赖凤鸣,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扶枫路25号2栋9号,身份证号码:522730197203183241。被执行人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龙嘴角文化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66696616X2。

法定代表人:赖凤鸣,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5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全丽申请执行赖凤鸣、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36元、申请执行费9947元。因被执行人赖凤鸣、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本院现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凤鸣、三都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维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