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60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4371510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硕,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8344286X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炬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銧,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被执行人:朱琳銧,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力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博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琳銧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力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博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琳銧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687813元,现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力物流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琳銧于2019年5月10日起每月向申请人偿还运输款100000元,偿还7个月,即2019年5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100000元,2019年6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100000元,2019年7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100000元,2019年8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100000元,2019年9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100000元,2019年10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100000元,2019年11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偿还87813元,以此来了结该案。在还款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朱琳銧将设备卖出,可以一次性偿还所有案款。执行费9278元,由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琳銧承担,已扣划被执行人朱琳銧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万家惠支行账号为5000**********4427637账户中的存款9278元缴纳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琳銧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和解履行的条件,不宜再强制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力物流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力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琳銧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鸿力物流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按照(2018)内0603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