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长英,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10881********。
被执行人:崔振家,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东城新华村。公民身份号码:21088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长英、崔振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5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10时起至2019年4月2日10时止依法委托京东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李长英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双友街34号1单元6层9号房屋(建筑面积75.03平方米)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42万元。2019年4月1日买受人杨洪芝(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52********)以4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过程中,发生网络拍卖服务费3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大连市甘井子区双友街34号1单元6层9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洪芝所有。大连市甘井子区双友街34号1单元6层9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洪芝时转移。
二、买受人杨洪芝可持本裁定书到上述房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代理
审判员 南庆鑫执 行 员 邢晋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君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利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