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5921号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法定代表人孟惊。委托代理人赵建兵、聂晓岳,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启明,男,汉族,1932年12月6日生,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受理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启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于被告高启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启明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罗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