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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12352号

丁晖与张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晖;张建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12352号 原告丁晖,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张建法,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丁晖与被告张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晖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同日,被告张建法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条》载明:今张建法(身份证号:330106196105××××)向丁晖(身份证号:3301051983********)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周转。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借款人自愿以杭州市拱墅区锦秀文澜4幢1802室一套房子出租给出借方为本次借款做质押,质押期限为该笔借款的有效期起始日期到所有额度借款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收条》载明:今张建法(身份证号:330106196105××××)收到出借方丁晖(身份证号:3301051983********)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收款方式为现金。被告张建法向本院提交的答辩意见称,被告共收到原告借款本金584000元,已经通过转账、现金和案外人叶清代转的方式归还原告借款416500元。

原告于庭审中辩称,原告曾先后向被告出借两笔款项,分别为350000元和300000元。原告只收到被告针对第一笔借款350000元的转账还款为221500元。对第二笔300000元的借款,被告未予偿还,被告也未依《借条》所述向原告提供质押。因被告未出庭答辩,本院对原告辩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张建法向原告丁晖出具的《借条》和《收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张建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建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晖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800元,由被告张建法承担。 原告丁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建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孝永

人民陪审员  冷毓芝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代

书 记员  马娟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