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683号
原告:李效华,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代猛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涛,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代永光,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黄哲,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李效华与被告代猛强、王涛、代永光、黄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原告李效华于同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效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为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1125元。
审判员 余光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