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03执1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148号。
负责人:蒲海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付丽丽,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翠微巷9号3栋3单元附5号,身份证号码:520102197611151265。被执行人谢君,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19号附15号,身份证号码:520102197201182413。被执行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平,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3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申请执行付丽丽、谢君、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439593.1元及相应利、罚息、支付律师费207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54元、申请执行费7326元。因被执行人付丽丽、谢君、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本院现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丽丽、谢君、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维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