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24民初519号
申请人:舒采祥,男,1972年2月4日生,住溆浦县。
被
申请人:刘克友,男,1964年2月29日生,住溆浦县。申请人舒采祥与被申请人刘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舒采祥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克友在低庄镇境内的两套房产。申请人舒采祥以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房权证私字第**,建筑面积124.30平方米,房号402的住宅作为担保,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舒采祥,担保事项已经房屋共有人舒采祥、舒菊花书面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采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克友位于溆浦县,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舒采祥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房房权证私字第**房,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780元,由申请人舒采祥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梁伯春
人民陪审员 刘桃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顾炳杰代理
书记员 周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