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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4民初519号

舒采祥、刘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采祥;刘克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24民初519号

申请人:舒采祥,男,1972年2月4日生,住溆浦县。

被

申请人:刘克友,男,1964年2月29日生,住溆浦县。申请人舒采祥与被申请人刘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舒采祥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克友在低庄镇境内的两套房产。申请人舒采祥以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房权证私字第**,建筑面积124.30平方米,房号402的住宅作为担保,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舒采祥,担保事项已经房屋共有人舒采祥、舒菊花书面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采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克友位于溆浦县,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舒采祥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房房权证私字第**房,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780元,由申请人舒采祥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梁伯春

人民陪审员  刘桃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顾炳杰代理

书记员  周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