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996-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
负责人:耿庆涛,行长。
被告:贾世刚,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淄博市淄川区/div>
被告:庞云霞,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淄博市淄川区/div>
被告:王叶学,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淄博市张店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诉被告贾世刚、庞云霞、王叶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就涉案纠纷处理完毕,本院的查封、冻结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贾世刚、庞云霞、王叶学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武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赵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