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955号
原告:许伟忠,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杜丽卿,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王一宪,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忠与被告杜丽卿、王一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许伟忠负担。
审 判 长 王姝平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代
书 记员 林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