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783民初1955号

许伟忠与杜丽卿、王一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伟忠;杜丽卿;王一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955号

原告:许伟忠,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杜丽卿,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王一宪,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忠与被告杜丽卿、王一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许伟忠负担。

审 判 长  王姝平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代

书 记员  林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