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花,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被执行人朱某友,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花与被执行人朱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友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某友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某友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某友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崔亚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