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住白银区。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赵强罚金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甘040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强的银行存款3050元(其中包括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强的收入3050元(其中包括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