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1102执5655号

徐淼锋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淼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102执5655号 本院在执行生效(2014)丽莲商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徐淼锋申请将被执行人赵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赵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赵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