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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民初1679号

郝作梅、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作梅;陈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5民初1679号

申请人:郝作梅,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

申请人:陈武,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作梅诉被申请人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作梅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660元。申请人郝作梅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郝作梅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武银行账户存款366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慕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