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1民初107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原告张怀志与被告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内04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内04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案件受理费151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被告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向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孟庆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