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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1民初107号

原告张怀志与被告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张怀志;被告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1民初107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原告张怀志与被告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内04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内04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案件受理费151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被告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向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孟庆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