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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4民初288号

张维娜与马金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维娜;马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04民初288号

原告:张维娜,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玉,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金良,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张维娜诉被告马金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维娜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40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马金良系安徽盈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经营金融中介业务。2014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40万元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2015年9月,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便将原借款协议抽回,连同借原告丈夫孙明的10万元,于2015年10月12日一并向孙明重新出具了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公司其他股东张润雨、付珂珂等人提供担保。2016年10月12日,孙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颍泉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庭调查中,担保人张润雨、付珂珂均认可借款事实,颍泉区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转款发生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而借款合同并无对该款性质的确认,不能认定该转款为履行上述借款协议,故驳回孙明的诉讼请求。孙明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基于此,孙明要求被告马金良偿还借款丧失了依据。而被告至今未将原告转款的40万元返还给原告,被告占有原告的合法财产不及时返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张维娜提供的被告马金良的地址,多次送达应诉材料,但都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或变更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维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张维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袁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