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恢256号
申请执行人:万吉祥,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马中平,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万吉祥与马中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中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中平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卢帅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