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9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1,男,201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2,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申请执行人父亲。
被执行人:杨某,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系原告母亲。本院在执行罗某1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5)洪经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欠罗某1人民币0.8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9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0.93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0.93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