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276号
原告:孙小文,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生,住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跃,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海峰,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地址:淮安市淮海西路加州城**。
被告:淮安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丽都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公司总经理。被告1、2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迎,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小文诉被告叶海峰、淮安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朱建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雍梦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