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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2民初276号

孙小文与叶海峰、淮安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小文;叶海峰;淮安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276号

原告:孙小文,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生,住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跃,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海峰,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地址:淮安市淮海西路加州城**。

被告:淮安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丽都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公司总经理。被告1、2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迎,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小文诉被告叶海峰、淮安美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朱建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雍梦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