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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民初195号

刘富满与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海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富满;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海威;王海军;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02民初195号

原告:刘富满,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建国,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海威,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王海军,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宝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琦,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满诉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海威、王海军、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包俊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