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6民初38493号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市闸北区金顿服装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东新民路XXX号XXX室。经营者:董家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系董家文之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百联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闸北区金顿服装商店(以下简称金顿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被告上海市闸北区金顿服装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案件按反诉原告上海市闸北区金顿服装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瑛
人民陪审员 梁联瑞
人民陪审员 吴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郁雯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