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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恢5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黄伦、黄建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黄伦;黄建超;杜华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北路2号。

负责人:刘熙

被执行人:黄伦。

被执行人:黄建超。

被执行人:杜华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黄伦、黄建超、杜华仙的银行存款263921.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黄伦、黄建超、杜华仙的收入263921.77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裴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