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北路2号。
负责人:刘熙
被执行人:黄伦。
被执行人:黄建超。
被执行人:杜华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黄伦、黄建超、杜华仙的银行存款263921.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黄伦、黄建超、杜华仙的收入263921.77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裴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