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2执恢404号

申请人曲立范与被执行人李风棠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立范;李风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曲立范,男。被执行人李风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立范与被执行人李风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崂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曲立范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12执171号,该案于2017年4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13日,该案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执恢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