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219号
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58561D。
法定代表人:邬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仕华,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美泉,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div>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美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美泉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