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兰执字第3040号
申请执行人:刘士环,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桂东,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邹丽,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473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士环与被执行人李桂东、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8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邹丽名下鲁Q×××××号车辆一台,该车辆经多次续行查封,本院对该车辆的查封为首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邹丽名下鲁Q×××××号车辆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本和
审判员 孙宗坤
审判员 徐晨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颜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