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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040号

刘士环、李桂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士环;李桂东;邹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兰执字第3040号

申请执行人:刘士环,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桂东,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邹丽,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473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士环与被执行人李桂东、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8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邹丽名下鲁Q×××××号车辆一台,该车辆经多次续行查封,本院对该车辆的查封为首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邹丽名下鲁Q×××××号车辆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本和

审判员  孙宗坤

审判员  徐晨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颜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