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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8民初738号

(2019)738号孙书国与哈尔滨庆宇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书国;哈尔滨庆宇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8民初738号

原告:孙书国,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浓河镇浓河村四区。

被告:哈尔滨庆宇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浓河镇浓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书国与被告哈尔滨庆宇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孙书国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书国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原告孙书国负担。

审判员  陈思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伟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