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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执1625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三吉通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三吉通信有限公司;黄桂江;黄再堂;杨凤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02执16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51号盛世华庭11幢1、2、3层。

法定代表人:张松。

被执行人:贵州三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黄桂江。

被执行人:黄桂江,女性,1973年05月21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执行人:黄再堂,男性,1970年07月08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执行人:杨凤竹,女性,1967年09月24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贵州三吉通信有限公司等人一案。(2017)黔0102民初8213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三吉通信有限公司、黄桂江、黄再堂、杨凤竹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三吉通信有限公司、黄桂江、黄再堂、杨凤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三吉通信有限公司、黄桂江、黄再堂、杨凤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国成、韦小春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当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罗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