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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652号

朱志明与宁波昶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志明;宁波昶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12民初1652号

原告:朱志明,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告:宁波昶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GTQX98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850号A座1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原告朱志明与被告宁波昶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朱志明在4月5日以被告主体错误向本院申请撤诉,另经查,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志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力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徐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