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3民初5924号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世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3-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世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5924号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法定代表人孟惊。委托代理人赵建兵、聂晓岳,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川,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受理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川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于被告陈世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世川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罗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