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倩楠,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刘金梅,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赵倩楠与被执行人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802民初5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金梅住房公积金划拨108900元,因被执行人刘金梅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倩楠确自愿放弃余款1100元,并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802执恢12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傅东辉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