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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312号之一

李益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益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1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益明,男,1967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冯金荣。 本院在执行李益明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18)镜劳人仲第246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