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负责人:陈世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存仁,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
原审
被告:林肖飞,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
原审
被告:张以划,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存仁,原审被告林肖飞、张以划健康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投递费100元,合计2473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努斯拉提
审判员 余 永 君
审判员 张 清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晓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