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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民初1647号

曹明敏与黄欣、余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曹明敏;黄欣;余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4民初1647号原告曹明敏,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全州县,被告黄欣,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余业,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曹明敏诉被告黄欣、被告余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被告余业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余业在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且该行政诉讼案件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9)鄂0104行初49号。故被告余业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要求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余业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余业在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该诉讼结果直接影响到余业在本案中是否最终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余业的中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雄

书记员刘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