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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158号

淄川区太河镇北马鹿村民居委会与赵继霞、许本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淄川区太河镇北马鹿村民居委会;赵继霞;许本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58号

原告:淄川区太河镇北马鹿村民居委会,住所地太河镇北马鹿村。

法定代表人:张维生,主任。

被告:赵继霞,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告:许本锋,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原告淄川区太河镇北马鹿村民居委会与被告赵继霞、许本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衍凯

审 判 员  崔国梁

人民陪审员  王 贞代理

书记员  吕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