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58号
原告:淄川区太河镇北马鹿村民居委会,住所地太河镇北马鹿村。
法定代表人:张维生,主任。
被告:赵继霞,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告:许本锋,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原告淄川区太河镇北马鹿村民居委会与被告赵继霞、许本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衍凯
审 判 员 崔国梁
人民陪审员 王 贞代理
书记员 吕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