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02民初337号
原告:马祚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华,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占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军、王雨,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祚昊与被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祚昊于2019年4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祚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祚昊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祚昊负担。。
审判员 包俊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