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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民初511号之一

杨发金与颜家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发金;颜家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杨发金,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颜家暧,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杨发金与被告颜家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杨发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颜家暧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颜家暧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杨发金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颜家暧向杨发金出具了一份借据。杨发金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颜家暧。借款后,颜家暧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26日止。因杨发金需要用钱,多次向颜家暧催讨,但颜家暧躲避杨发金,借款至今未还。杨发金只好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颜家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因颜家暧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规定,应驳回杨发金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杨发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晨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林仕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