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玲,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慧,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上诉人王玉玲因与被上诉人王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2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并未达成借款的合意,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为共同投资理财关系,因此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民事纠纷管辖的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2民初26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是因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而诉至原审人民法院,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两张,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王英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王英慧所在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为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雅莉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胡振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