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农兴村叶家浜。
法定代表人:马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香香,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师玉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玉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师玉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师玉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货款33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2798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师玉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师玉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师玉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师玉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19年3月12日分别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师玉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河分理处银行存款5101.79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师玉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欣苑支行银行存款1779.7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师玉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银行存款18759.07元,扣除执行费4892元,并于2019年3月19日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师玉玺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全部解冻。申请执行人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玉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师玉玺支付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157549.44元,分别定于2019年3月25日当庭支付30000元,定于2019年8月1日前支付3万元,定于2020年2月1日前支付3万元,定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3万元,定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3万元,定于2021年8月1日前支付37549.44;如师玉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师玉玺能按期履行,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截止2019年4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7450.56元及诉讼费2798元,已收取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师玉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于2019年3月19日实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师玉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湖州练市金蓓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玉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3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盛耀强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钱正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