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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2404号

深圳市卓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卓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240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卓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传武。 被申请人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国雄。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粤0306财保7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9920.3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9920.33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 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珮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