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240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卓大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传武。 被申请人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国雄。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粤0306财保7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9920.3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志合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9920.33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 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珮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