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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8民初249号

延军与孟兆友、张勤学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1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军;孟兆友;张勤学;赵宝林;王井玉;赵宝成;宋玉奎;赵宝祥;杨生;喀喇沁旗美林镇湾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428民初249号

原告:延军,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艳,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孟兆友,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张勤学,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赵宝林,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王井玉,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赵宝成,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宋玉奎,男,193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赵宝祥,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杨生,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喀喇沁旗美林镇湾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喇沁旗美林镇湾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生,村主任。以上九被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奎,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延军与被告孟兆友等九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艳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延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地款30000元,并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全部标的款给付完毕为止(暂时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利息为9000元)合计3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对转让土地的位置及四至、面积、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被告交纳了租地款3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对主要事实进行了隐瞒,没有将所转让的土地交付给原告,2018年春被告对所转让的土地与往年一样自己进行了经营管理,种植了农作物。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按《土地转让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明确证明不履行,原告又要求将《土地转让协议》解除,被告口头答应解除协议30000元租地款退还给原告,但被告总是拖延时间。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以(2018)内0428民初4838号民事调解书,将《土地转让协议》解除。故原告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为定金,而非原告所述包地款,交付此款时双方明确约定,如果原告违约此定金被告不予退还。2、被告并没有违约,双方签定合同后,被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来原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履行合同,原告有意违约,但是被告现在仍明确表示别看合同已经撤消,只要原告如数付款,被告一分钱价不涨,照常给付土地。3、被告没有隐瞒事实,也没有什么事实所以隐瞒的11亩多耕地还在那里,被告始终没有耕种,而被告对该地块土地仍然具有流转和转包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喀喇沁旗美林镇湾子村民委员会四组于2017年10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对转让土地的位置及四至、面积、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7年10月21日杨生收到原告给付的租地款23200元。后双方因此事产生纠纷于2018年12月28日经双方调解,自愿将《土地转让协议》解除并撤回要求给付八被告租地款30000元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亦没有违反《土地转让协议》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地款30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项 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