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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2265号

张文军与商丘凤翔置业有限公司、商丘裕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军;商丘凤翔置业有限公司;商丘裕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2265号原告张文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程德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凤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八一路北侧京九建材1号楼6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572460686W。法定代表人王建,职务经理。被告商丘裕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山水华府售楼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MA45KM9R6N。法定代表人张晓旭,职务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宏道、董江山(实习),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文军与被告商丘凤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翔公司)、商丘裕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建辉

代理

审判员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