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23民初238号
原告:常忠坤,男,194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科,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
被告:罗云会,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告常忠坤与被告罗云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常忠坤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忠坤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常忠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常忠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常忠坤负担。
审 判 长 胡世龙
审 判 员 罗时火
人民陪审员 马光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