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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1125号

郭宝庆与被执行人郑州市联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德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宝庆;郑州市联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德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郭宝庆,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柏庙村柏庙**。

被执行人:郑州市联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宝家隆窗帘家纺城****。

法定代表人:陈工作。

被执行人:陈德彬,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柘城县慈圣镇虎陈村委会****/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宝庆与被执行人郑州市联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德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豫0108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联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陈德彬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92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接触(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