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1895号
原告:孙钦杰,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吕秀海,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钦杰与被告吕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孙光玉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光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钦杰负担。
审判员 张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周维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