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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民初1895号

孙钦杰与吕秀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钦杰;吕秀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1895号

原告:孙钦杰,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吕秀海,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钦杰与被告吕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孙光玉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光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孙钦杰负担。

审判员 张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周维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