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9执1296号

余和华、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余和华;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余和华,男,瑶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506号日鑫科技园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58691F。 法定代表人林炜。 申请执行人余和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4337.86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