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95号
原告:邯郸县鸿祥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东召里村村南。 经营者:孟凡民,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峰,系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艳超,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范振辉,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邯郸县鸿祥汽车运输队与被告马艳超、范振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为被告马艳超下落不明,对其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相关手续,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文喜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晓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