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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3民初95号

邯郸县鸿祥汽车运输队与马艳超、范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县鸿祥汽车运输队;马艳超;范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95号

原告:邯郸县鸿祥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南吕固乡东召里村村南。 经营者:孟凡民,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峰,系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艳超,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范振辉,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邯郸县鸿祥汽车运输队与被告马艳超、范振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为被告马艳超下落不明,对其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相关手续,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文喜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晓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