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1688号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劭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
法定代表人:侯凯。
被告: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金钟公路路北9007号。
法定代表人:侯广军。
被告:侯凯,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侯广军,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神鹰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天津浩森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侯凯、侯广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陶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欣宇 更多数据: